中国特色小镇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为“中国特色小镇联盟”(China Characteristic Town Alliance,英文缩写CCTA)。
第二条:联盟性质:联盟由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简称“CCUD”,发改委正局级单位)发起,CCUD为联盟理事长单位。联盟以从事特色小镇研究、策划、规划、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相关产业链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机构组成的团体为支撑,是专注服务于特色小镇的非独立社团法人组织。联盟的成员有资格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享受联盟的各项服务,获得联盟的全方位支持。
第三条:联盟宗旨:本联盟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对接美丽特色新型小(城)镇建设,夯实城镇产业基础,完善城镇服务功能,优化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城镇发展品质。总结推广各地特色小镇发展模式,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有效对接创新性供给与个性化需求,助力打造美丽特色新型小(城)镇有效载体。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四条:本联盟主要活动内容:
(一)信息交流平台
提供国际特色小镇发展最新动态;解读国家及地方政府特色小镇的相关政策信息;推广特色小镇建设的经验;促进特色小镇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智力支撑平台
组织联盟专家委员会成员针对有关议题实地考察,举办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会议或专题研讨活动;出版各类特色小镇系列研究报告,指导特色小镇建设。
(三)资源对接平台
为会员单位对接国内权威规划机构;协助开展配套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帮助对接相关金融机构、龙头企业等。
(四)宣传推广平台
邀请主流媒体对会员单位及重点项目等进行宣传;在联盟官方网站、APP等各类媒体平台展示会员单位风采;组织特色小镇博览会、微视频大赛等活动,宣传推广会员单位。
(五)国家、发改委、CCUD交办的其他业务。
(六)其他符合本章程的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批准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对联盟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应当对通过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理事会是本联盟管理及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工作组长6-8人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通过提请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解释联盟章程;
(三)执行联盟年度大会决议;
(四)制订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批准成员的加入;
(七)审核成员的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各工作组组长;
(九)审议批准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通过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二)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十三)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秘书处的职责:
(一)具体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各工作组及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八)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秘书处设置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工作组长6-8人。执行秘书长配合秘书长全面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
(二)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指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指定;
第十三条:秘书处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四章 联盟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成为本联盟会员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合法组织及达到相关条件的机构;
(四)具备较高素质,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成为联盟会员的的程序是:
(一)提交《中国特色小镇联盟会员申请表》;
(二)经联盟理事会同意,签署相关文件;
(三)官方网站公布新增会员名单;
(四)大型活动现场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会员退出联盟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提出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退出联盟。
第十七条:会员的除名
会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作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不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联盟可以将该会员从联盟除名。会员从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八条:联盟秘书处代表理事会发给联盟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二)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向联盟申请规划、研讨、运营、招商、投融资、品牌推广等方面的帮助;
(四)在联盟各类媒体平台上刊登信息;
(五)享有“中国特色小镇联盟”徽标使用权;
(六)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十条:联盟会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联盟利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不得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的行为。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二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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