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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提高决策质效

来源:宁夏日报 发布时间:2021-01-08 点击次数:1311

我区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提高决策质效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提出意见建议

1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予以公布,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当遵循《暂行条例》和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暂行条例》和本规定执行。《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规定》,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照《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执行。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进行民意调查。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和理由。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决策事项背景信息(材料)和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规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分析预判,认为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前,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和负面舆情。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或者建议方案,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决策机关办公厅(室)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前款规定的相关意见建议,提出解决方案,报决策机关决定,并书面反馈意见建议提出人。(记者 周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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