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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21-09-23 点击次数:809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印发,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类型、标准和提供方式。《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细分为“基本保障对象”“适当补助对象”“其他补贴对象”三类,分别对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三类补贴对象享受的补贴标准有何不同?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居家社区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当年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指导线执行,目前分别按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执行,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25元。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适当补助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基本补助对象补贴标准、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记者 黄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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